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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关新规!海关预报舱单规定重大调整,违者面临高额罚款!

发布时间:2019-11-20 15:09

各位外贸、货代朋友请注意:

接海关最新通知:自2019年11月15日起,出口/转口中国大陆必须在装船前24小时以内,提交完整、准确的舱单数据,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或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的物流企业,予以警告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。

同时,发货人代码、收货人代码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、收货人具体联系人联系号码、通知人代码等数据项将从舱单中删除,烦请大家相互转告!

为简化数据填制要求,保证数据准确,确保海关业务改革顺利推进,加强海关对水运和空运进出境舱单管理,有效实施安全准入和风险防控机制,中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44号调整了预报舱单的规定,此公告自2019年11月15日起施行。



根据海关最新出境水运货物舱单电子报文格式更新要求,以下7项内容变更为非必输项。原网页录入客户,针对以下内容无需再做录入。原报文导入客户,原报文格式则无需进行变更,可直接选取录入信息。

1.Shipper Code 发货人代码

2.Consignee Code 收货人代码

3.Contact Name Of Consignee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名称(3选1)

4.Telephone No. 收货人具体联系人电话E-Mail

5.收货人具体联系人EMAILFax No.

6.收货人具体联系人传真

7.Notify Party-1 Code 第一通知人代码

传输的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,影响海关监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!!


《关于调整水空运舱单管理相关事项的公告》,你必须需要了解以下信息:


舱单时限与处罚机制

114号公告中要求,海关对舱单电子数据传输时限进行严格检查,对超过时限传输舱单电子数据的物流企业,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420号)第22条第4款规定,未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等电子数据、传输的电子数据不准确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相关电子数据,影响海关监管的,予以警告,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水运出境舱单传输时限

·24h,集装箱货物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24小时以前发送

·4h,集装箱货物,航程24小时以内的,在开始装载货物的4小时以前发送

·2h,非集装箱货物,开始装载货物的2小时以前发送;国际转运货物、空箱,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空箱的2小时以前发送

空运出境舱单传输时限

·出境航空器,在开始装载货物、物品的4小时以前发送

完整规定,详见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93号。


数据项简化

144号公告对舱单电子数据的数据项进行了简化,使得舱单传输更加便利。

舱单电子数据简化调整的详细清单如下:

原始、预配舱单:企业信息数据项简化

将原56号公告中的48个数据项,删去28个,保留20个数据项。


注:黄色为保留项,蓝色为删除项


原始、预配舱单:企业信息部分

非TO ORDER提单:


TO ORDER提单

TO ORDER、TO THE ORDER以及TO ORDER OF字符串、TO THE ORDER OF字符串,均视同TO ORDER


原始舱单:地点和时间相关填制要求调整


预配舱单:地点和时间相关填制要求调整


原始舱单、预配舱单其他数据项调整


其他数据项简化


对于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要求

对于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填制要求,与2017年56号公告一致,“货物简要描述”数据项填报应当完整、准确,提(运)单下各项货物、物品名称应当在“货物简要描述”数据项中逐一填写。海关对“货物简要描述”的内容实施负面清单管理,不符合海关相关要求的,作自动退单处理。


(文章来源“运去哪”,由小星物流整理所得)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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